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探究
向希培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消费金融主要是以网络平台、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发展为代表的新一轮金融科技,以更加全新的视角呈现在金融消费者眼前,并推动了消费金融行业的网络化发展以及全能化发展。各种创新形式主要体现在消费金融商业形式更加丰富、金融普惠程度更高、市场消费场景设计以及金融科技化发展等多个方面。但是,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消费金融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也暗藏着许多行业乱象。例如,由于经营主体恶性竞争引发的不平衡现象、金融行业结构不平衡导致的消费分化问题、不良贷款数额持续攀升带来的金融风险、金融消费网络化发展对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危害等等。因此,更应该从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寻求新时期强化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力度的有效策略。本文主要是分析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消费金融创新体现,并且就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策略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在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问题;创新发展;监管策略
0引言
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消费金融本身源自西方发达国家,随着国内通信技术以及金融科技水平的持续发展,这种创新型的消费金融模式也开始受到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青睐。目前,我国正处在新的经济发展常态中,开始从原本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转变为注重经济发展质量上,也从传统的投资型驱动,逐步向创新型驱动方向发展,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爆炸性发展正巧符合国家经济新常态的转变模式,能够以创新发展、拉动消费、持续成长为目标,成为我国金融行业持续前进的助推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消费金融采用的是网络构架与金融行为相互融合的模式,这种创新的发展模式不仅仅能够满足小众群体的信贷需求,更是能够从根源上转变当前金融市场的格局,扩大金融市场的消费规模以及各类型金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但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消费金融在开辟一番新景象的同时,其中也暗藏着许多无可避免的风险问题。可见,互联网消费金融为我国的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渠道,但由此所衍生出的一系列风险漏洞以及监管漏洞更应该引发行业监管者的关注。
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
自2009年我国开始进行互联网消费金融试点工作以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经在我国发展十余年,并借助更加先进的金融科技手段以及网络构架,实现了金融产品消费和服务的创新方式。
1.1商业服务模式更加丰富
互联网消费金融根据经营主体的差异性,目前主要分为两大主体和五种不同的商业服务发展模式。其中,第一大类型是以商业银行以及消费金融中介为象征的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开始走向网络平台。这种传统金融消费机构的网络化发展,主要涵盖了以下两类型发展模式。第一,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消费网络化发展。这种发展模式需要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筛选银行体系中信誉度较高且净值水平处在中高状态的用户,并且为这类型用户主动提供信贷产品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服务。这种服务模式的用户大多是选自于商业银行本身的客户群体,因此,在开展金融信贷业务时相应的风险问题较小,客户的来源也较为安全。第二,以消费金融中介机构为主导的金融消费网络化发展。消费金融中介机构是我国银保监会经过认证和审批的专业消费金融服务公司,这类型中介服务公司中的控股者大多数来源于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或产业型公司。第二大类型是以新兴互联网机构力量为主体的消费金融化发展,这种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发展类型。第一,以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主导的消费金融发展。这种发展模式能够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向相关的消费群体提供商品购买以及其他信贷业务服务,能够通过在不同的消费场景下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消费服务,同时还能够全程记录消费数据信息,具有服务高效、风险可控、网络化发展等多项优势。第二,以分期购物模式为主导的消费金融发展方式。分期购物模式顾名思义是通过分期还贷的模式来吸引消费者,可以通过不同的场景资源为消费者构建起相应的分期服务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对于消费者的信贷用途、场景分化、数据类型划分得更加细致。除此之外,在超前消费模式深入人心的背景下,这种分期服务的模式更能够吸引消费者群体,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第三,以网络平台为主导的消费金融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依托了网络信贷业务机构,采用P2P方式为相关的消费者以及服务对象提供信贷产品。但由于近年来国家开始对网络贷款以及现金贷款等业务进行严肃的整治,而采用这种模式又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该种方式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在未来,这种网络交易平台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很可能会逐渐被小型贷款公司或传统的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互联网业务发展所取代[1]。
1.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普惠化发展
移动互联时代,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服务模式更加灵活多变,可以通过网上页面直接完成,在运行的过程中具有更强的便捷性。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的客户群体是极其普遍的,体现了普惠金融中的普遍性特征。尤其是在应用互联网构架以及新型金融科技的前提条件下,能够对金融业务服务全程进行动态化的数据记录,有效降低了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1.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科技化创新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不仅仅借助了互联网络平台构架,同时,还将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以及新型的金融科技技术融会贯通,实现了此业务服务的网络化发展、数字化发展,使网络金融业务的服务效率更高,极大降低了终端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使用户的体验感得到了提升[2]。从客观角度来说,首先,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中已经实现了大数据技术的全面渗透和融合。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面临的消费对象主要是一些小额贷款业务对象和较为分散的用户群体,而这些用户群体的规模是巨大的,只有实现动态性的数据化监督才能保障贷款业务交易的流程更加规范,并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市场发展机制。其次,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使消费金融开始朝着更加智能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市场中的众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也开始敞开胸怀,与人工智能技术牵手共同制定了未来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战略[3]。例如,以人工识别技术为基础的智能识别技术、个性化营销服务技术、反诈骗技术,以现代智能分析技术为基础的智能中信技术、智能风险控制技术、智能催收技术、智能客户服务技术等等,都体现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相互拥抱,并推动了消费金融逐步朝着更加智能和个性化的方向发展。第三,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使消费金融市场的格局得到了更新和优化。区块链作为新兴的金融科技概念也是构成互联网金融科技最为基础的技术类型,这种技术可以在不篡改用户业务服务条件的背景下保障服务全过程的安全性,同时,还能实现对多个用户的分布式服务。目前,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业务的客户信息登记、合约签订、结算信息、贷款服务等方面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4]。
1.4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场景化创新
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通过与用户应用的场景之间相互连接,这种场景化的创新发展,能够根据用户的不同消费场景以及具体消费用途提供更加个性化以及人性化的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场景化发展与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比如人们的日常出行、日常饮食、日常消费购买、日常出行和旅游、日常学习等等,都可以被作为不同的消费场景,这也是互联网消费金融获得年轻消费群体青睐的一大重要原因。除此之外,与传统的消费金融业务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基于网络平台能够通过网络平台直接联系置于消费场景下的客户群体,有效地避免了客户群体、消费场景以及消费金融机构之间的壁垒和阻碍,实现了三方之间的无缝衔接[5]。
2强化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力度的有效策略
2.1通过穿透式的过程性管理,严格防范市场恶性竞争现象
数字金融时代背景下,金融科技的出现让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金融消费崛起,但在该行业蒸蒸日上的背后依然潜藏着许多容易忽视的危机。由于互联网消费群体的参与主体广泛,而不同的主体发展形成和发展规模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这也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现象更加激烈,这对维持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规范化市场机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6]。因此,针对新兴崛起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更应该通过穿透式的过程化管理,从根源上杜绝这种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首先,应该制定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监管组织构架,并出台相应的统一消费金融管理法则,由国家银保监会对行业的恶性现象进行统一监管,并参照统一的法规和细则实施监督。其次,银保监会更应该介入到互联网金融消费交易过程的数据监管以及风险排查工作中,并且与各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强强联合,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管执行以及风险排查,提前解决恶性竞争的矛头以及套利问题[7]。
2.2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强化对消费风险的抵御能力
征信体系就是保护互联网消费金融安全和健康发展的盾牌,只有建立起强大而宽厚的盾牌,才能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漏洞展露在经济监管的制度和堡垒下。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的基础设施构建,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中,搭建与区域监管或全国监管范围内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系统,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不断朝着更加数字化以及具体化的方向发展,使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监管有据可依。其次,应该将执政营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也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国家信联系统中,通过多维度地建立起业务服务的数据监管机制,使业务服务的全过程信息得到透明化、多元化的监管。同时,还应该加强解决网络信贷业务领域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够通过强化消费者意识保障消费者本身的合法权益[8]。第三,跨越信息共享机制的鸿沟,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垄断的问题,避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以孤岛形式存在于数据海洋中。第四,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失信者、存在重大征信问题的人群,应该出台更加严肃的惩戒方针和方法,通过强化对这些失信人群的处罚力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失信处罚体系和机制,这样才能够加强征信问题者的征信成本,在全行业范围内树立起诚信经营的文化精神。最后,对于为逃避废债恶意退出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相关机构应该持续追踪并加大处罚力度[9]。
2.3开放互联网消费金融投资渠道,强化消费金融服务普惠性
在新的行业发展形势以及监管背景下,从理论层次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本身就具有渠道较为广泛的特征,但是,考虑到网络消费服务行业发展背景下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以及实体经济的发展形势等因素,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更应该提升对于非商业银行主体的金融机构的融资准入门槛,例如,对于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互联网消费信贷平台等等,都必须要加强投资渠道的审核和鉴别。具体来说,非商业银行的消费金融机构通常情况下想要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取资金本身难度较高,而在融资成本巨大的条件下也很难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普惠化发展。因此,更需要通过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的渠道,持续降低消费金融机构的成本,这样才能够从根源上推动消费金融行业的普惠化发展[10]。首先,应该制定更加精细化的网络消费金融平台上市监管制度,尤其是针对一些民间融资成本为基础的消费金融平台来说,为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转化,可以适当放宽融资门槛,但也应该注意渠道的严格审核与监管。其次,进一步拓宽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间接投资渠道,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发展、推动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等方式,降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同时,也能够将机构内部本身融资渠道风险较高且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进行打包处理[11]。
3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融合了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等,创建了新时期消费金融行业的新格局。为有效应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创新发展格局下浅藏的风险问题,更应该通过防范恶性竞争、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拓展融资渠道等多种方式,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普惠化发展、科技化发展、服务多样化发展、消费场景化发展建立起安全且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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