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对策研究
孙云雷 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数量的不断增加,如何引导和推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及时发现、解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寻找正确的方向,提前布局,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健康、高效发展。本篇文章通过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支持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研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应对举措,希望能够为相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应的参考。
关键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对策;研究
引言
随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也有了更好的制度支持和保障。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开始进一步发展起来,成为市场竞争当中的重要业态形式。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概述
1.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身特点
据司法部正式对外发布的《2020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4万多家。其中,合伙所2.06万多家,占60.59%,国资所870多家,占2.56%,个人所9400多家,占27.65%。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制律师事务在成立的过程中,实现了合伙人自由选择,合伙协议充分协商,高度意思自治有利于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更多的律师投入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之中,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活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必将再次推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
1.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性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属于行业内的新型业态形式,对于推动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需要根据发展现状及时进行发展战略的调整,确保充分发挥合伙制律师事务的作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较新的业态发展形式,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其能够通过自身相关职能的发挥来维护社会公平,帮助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来讲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通过各项作用的发挥,凝聚业界新态势,对于推动整个律师行业的改革与创新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律师事务所而言更加的灵活,且产权清晰,对于各项责任都有明确的界定,避免在产生纠纷之时由于权责不清造成的问题。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的过程中积极广泛汲取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根本上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起步较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还需要积极进行内部管理模式的创新,通过各部门的共同配合,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现,还能够有效提升我国的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实现我国法治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起步较晚,在实现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律所规模较小,缺乏战略规划,影响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在维权意识逐步提升的基础上,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样越来越大,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的载体,越来越多的律师将投入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之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要想实现长远的发展,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更加的专业化,确保能够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实现自身的稳定发展。律师自己做自己的案件,没有团队,案源资源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为了有效适应现阶段的市场发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实现规模扩大的同时,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规模特点,不断进行内部管理的优化,实现事务所内部权责分明,管理更加民主,每个律师都能够参与到日常管理事务之中,在根本上促进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律师以经验、学识为他人服务,人身属性强,时间有限。此外有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现了公司化的管理模式,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将有更多专业的人员投入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制管理的工作之中,进一步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
2.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业务和布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也导致在发展中存在各种问题。
2.2.1业务和布局受经济影响大
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起步较晚,在发展的过程中与国外有明显的差距,对应的专业人才较少,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地区才能够有效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时,各项法律服务需求也会相应提升,这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来讲是重要的机遇和基础。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需求的提升,必将促进更多的专业人员投入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中,为其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实现我们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2.2.2内部缺乏有效管理
随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对事务所内部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确保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在进行内部管理优化的基础上,实现对事务所内部各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一切冲突的源头都是利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内部人员之间关系不协调,无法形成有效的向心力,在实现公司化发展的同时,内部人员之间决策和执行存在严重的分歧。此外,为有效吸引到更多的专业律师来进行工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进行人员招聘的过程中往往采用的是高薪聘请的办法。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人员流动性较大,不能及时根据市场发展动向实现有效的吸引人次、留住人才,在根本上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还主要表现在缺乏对律师人员的约束,无法实现对律师的有效管理,不能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为前提,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实现个人利益,不利于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规模的扩大[1]。
2.2.3发展规模受限
由于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专业人员较少的问题,受到各方面影响较大,因此实际的发展规模较小,往往无法形成一定规模,在实现发展的同时,不能够有效为更多的人民群众进行服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无法实现有效的规模扩大,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还不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影响,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无法充分发挥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规模的扩大。由于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起步较晚,为实现快速发展,律师管理部门往往注重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数量的提升,而忽视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规模的扩大。
2.2.4受律师个人水平影响较大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受到律师个人水平的影响较大,律师的个人水平直接影响了事务所的影响力,只有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才能够受到群众的信任,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
2.2.5合伙人之间关系微妙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利益问题处理不得当,很容易导致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合伙人之间利益分配不均时,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进而不利于后期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2.6案源拓展
由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缺乏专业的律师团队,获取案源渠道单一,无法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多数以传统诉讼业务为主,存在严重的低水平重复竞争的问题[2]。
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对策
3.1坚持党的领导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应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并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培养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律师从业人员在推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具有明确的政治立场,一切以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为前提,确保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实现自身规模的扩大。在实现规模扩大的同时,还需要实现内部管理的优化,积极分析实际的社会经济发展动向,确保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以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基础,实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提升内部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的同时,还需加强对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建设的培养,以此让其拥有更高的责任心,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助力法治社会的建设。
3.2明确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权利义务,针对实际的利益进行明确分配,确保利益分配制度的有效性,根据事务所内部各个合伙人律师之间的实际利益分配进行调整,确保充分调动每个合伙人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只有在实现利益分配合理的情况下,才能为实现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在实现利益分配制度明确的同时,还需要实行责任承担制,明确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利益,并明确其承担的责任,实现真正的权责分明,对出现的纠纷能够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在根本上提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有效性,进一步促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3]。
3.3明确细化律所业务范围
为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还需要明确并细化律所业务范围,形成自己的特色。任何一门行业在实现快速发展时,都需要具有鲜明的特点,在确保自身专业性的同时,为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范围,根据实际的发展动向进行业务范围的调整。在进行律所业务范围明确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各个地区实际的经济发展动向进行调整,确保有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动向。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的群体,对实际的法律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律所业务范围过大或者过小,都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和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做好统一的规定,明确自身的业务范围,确保法律法务的公平、公正。
3.4加强律所间合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加强与其他律所的合作,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进行调整,在根本上实现自身管理的优化,促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为提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还需要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在社区内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与街道办和社区进行合作,在基层群众内部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座,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确保在今后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与社区居委会进行合作,成立专门的法律顾问,确保能够为辖区内的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为群众解决问题,既消除了当下的矛盾,也为群众留下良好的印象,有利于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确保对各项方针政策的充分把握,并且能够及时了解到实际的发展动向,确保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遵守国家的各方规章制度,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4]。
3.5完善职业保险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为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还需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减少律所各项风险发生的可能,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确保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有更多的专业人才投入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中,为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的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进行内部管理过程中,需要及时分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潜在的风险问题,根据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减少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实现内部人员的优化。明确自身的行业规范,制定有效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根本上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加大对于律师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律所人才培训机构,确保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保障。
4结语
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合伙人各方的利益,制定明确的权责划分,避免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造成各种规章制度的混乱,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在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实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志磊.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02):104.
[2]杨树立.自身矛盾化解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创新的基石[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08):140-141.
[3]梁婧雯.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与前景[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4(04):28-34.
[4]徐自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研究[J].法治与经济,2015(03):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