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完善 ——基于我国出口结构优化视角
熊若辰 江西理工大学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成为重要任务。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产业转型升级不仅会影响国内的生产与消费,更会推动出口结构的优化。结构优化后,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例将得到提升。而高附加值产品在出口时更加容易遭遇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等高技术含量的贸易壁垒。为此,如何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应对贸易壁垒成为当前的重要议题。《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是我国进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重要依据。而面对我国在出口结构优化中遭遇的贸易壁垒问题,《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在壁垒判定标准等方面仍有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出口结构;贸易壁垒判定标准
0 引言
产业转型升级是我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方式。产业结构的高级化,代表着我国产业在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升级。产业转型升级会推动我国外贸结构的变化。在过去,我国的出口往往以低附加值的基础产品为主。随着产业的转型升级,我国的出口重心逐渐转向了附加值较高的中高端产品。在出口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我国由于技术尚未完全成熟等原因,屡屡遭遇贸易壁垒的阻碍。《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作为我国应对贸易壁垒的主要依据,在关于贸易壁垒判定、应对措施相关规定仍可以进一步完善。
1 我国出口结构优化过程面临的贸易壁垒问题
随着出口结构的优化,我国产品和服务在出口中所需要符合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这其中有部分标准和法律法规着眼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切实服务于市场。但也有部分标准和法律法规构成了阻碍国际贸易的壁垒。尤其是在关税壁垒受到国际条约限制、影响日益消退的情况下,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动物福利壁垒等非关税壁垒开始涌现。这些非关税壁垒往往具有隐蔽性、合法性等特点,让我国企业难以应对。
目前,我国产业升级与出口结构优化都尚未彻底完成。在这一阶段,我国虽然能产出一部分中高端产品,但在产品质量、生产方式等细节方面还难以达到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标准[1]。虽然这些非关税壁垒不仅针对中高端产品,也涉及一些基础产品,但在贸易实践的过程中,中高端产品面对的贸易壁垒数量更大,形式更加复杂,应对难度也更高。且我国中高端产品的出口历史与基础产品相比更为短暂,在应对贸易壁垒方面经验也相对不足。因此,我国出口结构的优化更需要相关制度的保驾护航。
我国企业遭遇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壁垒阻碍时,可以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搜集相关证据,提出立案申请。商务部可以依据规定进行调查,判定对我国企业造成阻碍的程序或标准等是否为贸易壁垒,并进行进一步处理。在这一过程中,能否判定为贸易壁垒至关重要。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中关于判定贸易壁垒的标准尚有完善的空间,在认定为贸易壁垒后的应对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2]。
2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2.1制度的时效性有待增强
我国关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更新尚不够及时。2002年9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过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通过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该规则自2005年3月1日发布至今未再修订,距今已有较长时间。虽然在2016年11月7日,内容提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但是在现实的执行层面,指导企业和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工作的行动指南依然是2005年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规章制度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制定,并服务于社会实际需求。我国外贸行业所面临的市场、行情、国际环境等与2005年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由此,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应当更加注重其时效性,及时根据我国外贸行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在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大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2对于贸易壁垒的判断标准不够清晰
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随着WTO规则和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相关条约的影响越来越大,传统关税壁垒受到的限制也越来越大。因此,各种非关税壁垒逐渐成为主流。尤其是在出口结构优化的背景下,我国企业面对的非关税壁垒挑战更加严峻[3]。因此,想要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有效调查,就需要更加明确、详细、具体的判定标准。而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中,判定贸易壁垒的标准却比较模糊,没有对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进行区分,难以应对出口结构优化这一新形势下我国需要面对的壁垒挑战。《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中提及的判定标准如下:
(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
(2)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第(2)点的三条负面影响,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怎样判定为可能阻碍或限制,如何排除产品或服务实际竞争力不足的因素影响等,都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而且对于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外贸壁垒,调查规则和对外贸易法中也没有区别规定,分别给予不同的标准。从实际出发,《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国际贸易的需求。
2.3贸易壁垒应对措施有待细化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中关于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相对简略。虽然给出了调查程序和处理方案,但是总体而言这三项处理方案都比较宏观,没有特别具体的细则。三项方案为:
(1)进行双边磋商;
(2)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3)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
这三项方案都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其具体存在的问题有以下3点:
规则并未对主要环节的时间进行具体的规定,全文仅对立案的时间和调查总期限进行了规定。因此,企业无法对维权所需的时间成本有具体的估计。基于这一点,有可能会降低我国企业维权的积极性。
三项解决方案对应的情况和先后顺序无具体规定。三项解决方案分别适用于何种情况,是否存在先后顺序,决定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是否听取涉案企业的意见等内容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中都并未点明,只规定具体选用何种方案由商务部决定。
不同解决方案需要企业做出哪些方面的准备与配合无具体规定。在解决贸易壁垒案件的过程中,商务部需要涉案企业的密切配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对立案及调查阶段涉案企业应当采取的行动、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应对阶段企业应当配合的事宜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贸易壁垒应对措施的模糊性,既不利于我国企业在案件后期做好应对准备和配合工作,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维权意识的培养。出口结构的优化,不仅需要在客观层面完成转型升级,还需要我国企业完成主观方面维权意识的升级。只有主观和客观层面相互配合,我国企业才能在出口结构优化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3 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3.1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设立不同的判定标准
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具有不同的特点。关税壁垒主要通过征收高额的关税来阻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进口。而非关税壁垒则通过非关税手段阻碍国际贸易的进行,更加隐蔽、灵活,不像关税壁垒可以直接通过观察数据变化得到。正处于出口结构优化阶段的企业在生产环节和技术层面难以做好完备的预案。为更好地配合我国企业出口结构优化,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规则中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设立不同的判定标准。
3.1.1对关税壁垒“定量”
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高额关税,具有可量化的特点。所以在制定判定标准时,可以从关税税率入手判定。因为关税会发生变化,而规章制度相对稳定,所以在完善时无法通过条文直接写明判定为壁垒的具体税率。但我们可以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中给出宏观标准。宏观标准可以直接点明:在充分考虑行业发展情况、市场供需情况、贸易国时政政策、客户条件等情况的基础上,如果关税税率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具有合理性,可以判定为关税壁垒。
规则直接提出对关税壁垒“定量”的宏观标准,意味着其他国家在对我国征收关税时需要考虑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明文规定下,我国发动贸易壁垒调查更加有据可依。一些企图挑起贸易摩擦的国家需考虑对我国建立关税壁垒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这一代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双边磋商和调查需要的时间成本等。在商务部立案调查后,细化的明文规定将降低判定壁垒的主观程度。这可以让我国企业在申请立案、商务部在认定壁垒时有量可考,有据可依[4]。
3.1.2对非关税壁垒“定性”
对于非关税壁垒,可以提出“定性”的标准。定性的主要依据是是否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了不合理的阻碍。非关税壁垒往往不像关税壁垒可以被量化,所以增加相关标准需要从其性质着手。
在出口结构优化的进程中,我国不少企业可能对于自己是否遭遇了非关税壁垒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能对非关税壁垒提出性质上的宏观标准,那么我国企业将更好确认自己是否需要提出壁垒调查的立案请求。因此,对于非关税壁垒,我们同样可以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中提出宏观指导标准: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阻碍的准入程序、技术标准等,是否为贸易中的必要环节或条件、是否对个别国家具有针对性、是否会影响消费者利益、除保障服务质量外是否有不必要阻碍等。如果该贸易门槛明显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出口有恶意阻碍的意图或与服务质量的保障没有必然关联,则可以判定为非关税壁垒。如果该贸易门槛虽然给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带来了较大限制,但是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现实生产力等方面来看具有合理性,对切实提升对应产品的质量等有正面引导作用,那我们不应将其视为壁垒,而应当将其作为引导产业升级的重要指导。
在对关税壁垒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和对方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则中提出的宏观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灵活性。在完善、运用相关标准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这一思想。我国关于对外贸易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最终都应回归到促进外贸发展这一核心内容。因此,无论是“定量”还是“定性”都应当避免在判定壁垒过程中的僵化,最终损害我国企业与贸易伙伴间的合作关系。
3.2提高外贸壁垒调查规则的国际化程度
我国应当在基于现实国情需要的基础上,更多吸收、利用对我国外贸事业有利的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外贸的合法利益。尤其是要研究好、利用好WTO框架下的国际条约。WTO框架下涉及外贸壁垒的主要规定有《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我国影响最直接的文件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定书》。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标准和程序的主要限定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成为贸易的负担。这里启示我们,在判定壁垒时可以提出一个标准,即是否会对交易本身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和阻碍。这样我国企业在请求立案时只需要证明对方的标准或程序影响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增添了不必要的成本,而无需证明对方行为已经对我国企业实际造成了负面影响或者很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我国企业申请立案的门槛。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12条中提出:“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保证此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制造的水平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差距。从我国实际生产力水平出发,一些发达国家提出的特殊技术壁垒,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确实难以达到。在我国出口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各行各业的生产技术无法实现一次性全面升级。如果因此阻断了一些产业的出口渠道,将大大打击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的积极性,阻碍我国出口结构优化的进程。在应对贸易壁垒时,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该协定的这一内容与对方展开磋商。
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定书》中则要求我国将相关准入和限制信息及时公开、报备。这里我们利用逆向思维,在判定壁垒的标准中提出:“对方对我国企业所提出的限制是否提前通过官方渠道公开过,是否向委员会提前报备。”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国家或外国企业临时设置一些不合理的贸易条件,导致交易失败。也可以遏制一些国家在与我国产生贸易摩擦时通过种种途径临时设置贸易壁垒[6]。
WTO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国家众多,影响力强。充分研究、利用其框架下关于贸易壁垒相关内容,是我国完善相关措施、提高国际化程度及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3.3细化贸易壁垒应对措施
在精准认定壁垒后,如何应对尤为重要。由前文所提出的我国贸易壁垒应对措施存在的三个问题,我们可以进行如下细化:
对调查各具体环节的时间和延期的条件及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
对三项应对措施主要对应的情况和适用的顺序做出相关规定。
规定不同应对方案需要企业做出的主要配合工作(如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参与应对工作等)。
这些细化措施能提高应对方案的可执行性,使涉案企业更好地配合政府工作。在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同级别的调查类规则文件中,就有其他规则含有上述细化措施的内容。如《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中,就对延期的程序和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完善,我们不仅可以研究具有先进性并符合我国国情与现实需要的国际条约,还可以从我国其他同类型的文件中进行学习、借鉴。在出口结构优化的背景下,更加妥善、高效、具体的解决方案可以有效给予正在转型升级进程中的企业信心,为我国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外贸环境。
4 结语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为我国应对贸易壁垒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和依据。但在出口结构优化的新形势下,要更好地应对贸易壁垒,尤其是非关税壁垒的挑战,需要对该规则做进一步完善。这就需要我国立足国情和国际环境,细化对贸易壁垒的判断标准,研究、借鉴国际上相关优秀制度,细化判定壁垒后的解决方案。这样,我国企业才能在出口结构优化的过程中更好地应对外贸壁垒,加快“走出去”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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