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标过程风险管理探究
康智慧 中铝招标有限公司 ’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其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总结国有企业招标过程存在的主要潜在风险,并根据评标环节将其划分为招标前期决策风险、招标文件编制不合规风险、招标过程串通投标的风险、评标不规范风险、招标人定标不规范风险、应答投诉质疑时存在的风险六个方面,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国有企业;招标;风险管理
一、招标前期决策风险
(一)故意规避招标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执行。
故意规避招标会给国有企业及其管理者带来潜在风险,国有企业应重视招标工作,严格遵守招标法规,不得故意规避招标。
(二)招标方式选择不适当的风险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选择招标方式时,务必准确理解及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制度法规。
一是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是有限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是“不进行招标”情形有严格的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二、招标文件编制不合规风险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并明确了具体情形。
对于上述风险点,招标人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细致审查,招标文件内容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与现行国家部委下发的规定存在冲突的风险
国家各部委根据国家管控需要,会在国家招标法规条例的基础上实时下发对应通知要求,招标文件编制内容不得与国家各部委的通知要求存在冲突。例如:2020年9月份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对于上述风险点,招标人应及时收集、查看、学习国家各部委下发的对应通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打分办法存在明显倾向性风险
在招标过程中若存在招标文件明显违背项目实际需求,在打分办法设置时存在明显倾向性的问题时,则会引发部分投标人针对倾向性问题提出质疑,这样不仅会影响项目正常进度,还会给招标人埋下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隐患。
对于上述风险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着重避免倾向性问题。招标文件中一般不能将特定行业业绩且明显超出招标项目规模、特定部门或特定类别的奖项、明显不符合供货周期的交货要求、企业注册资金等不合理内容作为加分项或资格项。
(四)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明显倾向性风险
一类是有具体参数指标,但参数指标具有排他性。另一类虽未提具体参数,但仍可看出是倾向于某些供应商或生产商。
对于上述风险点,一是招标人应对招标经办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使其能充分了解具体采购物品的性能指标,或选拔对采购物品相对比较熟悉的人员负责该项目;二是对于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性能指标应充分调研,不能将某品牌或某厂家特定的型号作为招标内容;三是招标过程中应作充分的标前调研,尽量扩大潜在投标人调研范围,不得将某一家潜在投标人内定为招标项目中标人。
三、招标过程串通投标的风险
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串通投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对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有明确禁止和处罚规定。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串通投标行为外,随着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在“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同一人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雷同”等串通投标行为方面,又产生一些新的表现形式:(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实质性相同;(4)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以上相同。
对于上述风险点,一是招标人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招标过程管理,避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二是招标过程中,仔细审查各环节的串通投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按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可“敷衍塞则、能放过就放过”,以对串通投标人起到警戒作用。
四、评标不规范风险
在招标过程中,评委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评委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招标过程的公正性,也关系到项目的招标质量。评委的廉政操守、专业水平、政策水平、职业素养、评标经验等方面的素质,是决定评标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外部评委自身问题带来的风险
第一,外部评委责任心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而有些评委不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读,对评标办法和具体评分标准不认真分析,对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不认真核对,存在部分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未响应实质性要求的“应废未废甚至最后中标”的问题,存在部分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不应废反而被废”的问题,也同时会出现个别评委打分明显不符合评分办法的问题。
第二,外部评委纪律性差
个别评委对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熟悉,对评标纪律、独立性、法律责任等方面情况缺乏深入了解,存在对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迁就招标人意愿,甚至被招标人左右,无法做到公平、公正打分。还存在个别评委综合评分时滥用自由裁量权,没有做到合理公正的评审,存在打分畸高或畸低但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的问题。也会存在评委会滥用澄清的权利,违规违法利用澄清将不符合资质的单位通过澄清列为符合资格要求的情况。
面对外部评委自身问题的风险点,一是在评标组织过程中提醒评委应提高责任心、认真负责评审,对于“废标项”或“争议项”提请评委之间相互复核检查。同时着重关注打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况,若出现类似问题应请该评委说明理由。也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畸高或畸低超过一定比例的打分由其他评委算术平均值替代。二是建立评委考核机制,对于纪律性较差且屡教不改的外部评委坚决移除评委专家库。
(二)招标人代表违法违规风险
招标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会存在倾向引导其他外部评委的问题,评审过程中会出现明显倾向性语言,对个别单位存在打分畸高或畸低但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的问题。甚至存在招标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私下给评委打招呼让某家投标人中标的违法违规问题。
面对招标人代表违法违规的风险点,一是严格执行评标全过程视频音频录音录像,评标全过程封存评委通讯工具,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和保密工作。同时对于发现有倾向性语言、私下给评委打招呼等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应立即予以纠偏制止;二是加强国有企业招标工作人员廉政教育,让其自身深刻认识到违法违规后可能会承担的后果,加强其自律性。
五、招标人定标不规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部分招标人仅仅由于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就随意确定中标人,这是不允许的。作为国有企业,若未发现条例中规定情形的,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六、应答投诉质疑时存在的风险
在招标过程中难免遇到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投诉质疑的情况,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在投标质疑应答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会引发诸多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投标人投诉质疑重视程度不够,答复不及时;二是应答内容口径不统一甚至出现完全相悖的答复内容;三是答复内容不专业引起其他连锁质疑投诉。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点,对于投标质疑,招标人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应建立投诉质疑应答制度,将投诉质疑工作纳入考核,促进从业人员严谨、认真对待投诉质疑事项。同时对于质疑问题成立的情况时,也应及时按制度按程序予以处理,及时纠正错误,不得故意掩盖事实。
七、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招投标风险管理极为重要,应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保证招投标工作合法合规。此外,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应制定对应策略防范潜在风险,减少对招标工作的不良影响,保障项目质量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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