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 消费行为 > 交通与科技 >

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来源:消费导刊杂志社 作者:消费导刊编辑部 时间:2023-10-30    阅读:695 次  选择字号:T|T

杨卿     太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摘要: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发展催生的全新行业模式,交通运输部、各地政府陆续出台有关网约车的管理办法,力求以传统的管理方法对网约车行业发展进行监管和规范。但实际上,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约车政府监管工作依旧存在有关监管模式和司乘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这对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发展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基于共享经济视角下的网约车政府监管研究,简单分析了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共享经济发展背景下对网约车行业提出的监管法规、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并针对其中出现的监管方式与行业发展新业态不适应、司乘合法权益保障不足以及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政府监管;问题;对策


0引言

共享经济是将闲散资源的匹配作为主要理念,互联网思维在其运作模式上有着全面的体现,属于一种平台经济。网约车的盈利源自我国的人口效益,平台中聚集的人口基数越大,意味着抽成利益会有所增加。我国政府部门在利用出租车监管方法对网约车行业发展进行监管时,监管方式与行业发展滞后以及司乘合法权益保障有所不足的现象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导致政府监管下的网约车行业发展未能达到既定的目标。本文通过研究共享经济视角下的网约车政府监管工作问题以及解决策略,为后续政府监管工作的现代化发展以及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1共享经济视角下的网约车政府监管发展现状分析

1.1监管法规

自2014年之后,随着我国网约车的数量逐渐增加,诸如滴滴出行、快车打车等线上运营平台的增加,私家车也开始进入到网约车平台进行载客以及盈利。到了2015年下半年,我国的网约车平台开始采用补贴方式拓宽自身的客户规模。在这种情况下,私家车进入网约车平台的数量呈现出一种快速增加的趋势。在2015年10月,我国政府部门为了有效管制当时发展无序的网约车市场,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2016年7月正式出台,规范我国网约车的合法运营[1]。自此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对网约车的监管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各种规范文件陆续出台,使得我国有关网约车的监管体系逐渐完善。

1.2监管内容

我国政府部门一方面考虑到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又考虑到降低网约车发展中出现的过度竞争现象,对进入网约车市场的主体平台分别通过批准、注册的方法加以规范。目前,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下的网约车监管内容分别针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进行了明确规范。

进入网约车平台的公司必须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经营和管理制度,同时拥有良好的网约车运行经营平台及数据处理能力。进入网约车平台的公司需要在服务地建设对应的服务机构,且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完善的服务能力。平台公司需要将服务器设置在国内,并利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要求的现行支付手段,满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2]。网约车平台驾驶员的准入限制包括具备驾驶证且驾龄为三年以上、最近三个积分周期没有出现扣12分的不良记录。并且驾驶员需要不存在任何的酒后驾车、交通肇事以及吸毒记录。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监管也包括了价格方面,考虑到网约车行业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自然垄断的特性,价格方面的监管主要是为了对企业的垄断进行限制,也能够促进我国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我国有关网约车平台的监管文件明确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合理对网约车的运营进行定价,并落实明码标价。

我国政府部门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防止网约车行业为了利润而忽视安全的行为,对网约车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管。简单而言,网约车运营的车辆车轴距离需要大于等于2650毫米,前后座均需要配备安全带,并安装应急报警和卫星定位装备。

1.3监管措施

第一,全过程的监管。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利用的是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手段。随着我国网约车行业的持续发展,各种问题也逐渐暴露,部分司机利用网约车拉载乘客的过程中,私家车的属性为其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并且车辆标准不一也会带来监管困难的问题。目前,我国政府部门主要针对网约车的行业设置准入手段,并且在进入平台之前需要进行全方位筛选和审核,对网约车司机在车辆运营过程中也进行实时监督,并对消费者给出的事后评价进行追责。

第二,行政处罚规定的不断细化。我国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网约车的管理文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给出了明确规定。比如上海政府要求网约车在安装计价器、顶灯等专业设备的同时,对约车地点给出了规定,禁止约车信息随意发布[3]。广州市则从平台层面进行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在客户端对完整的车牌号码进行展示,对于隐藏车牌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太原市从保护司乘双方的立场出发,开展了网约车监管的“阳光行动”,简单来说,太原市境内的全体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计价规则,需要在合理规定抽成比例上限的基础上进行公开,以此解决乘客抱怨价格贵及司机薪资越来越少的问题。此外,太原市在全面遵循交通部等下发的监管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有关当地网约车整改的工作方案,整改清退尚未取得运输证照的车辆。


2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政府监管工作暴露出的问题

2.1监管方式和行业发展新业态不适应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工作,主要是以传统的“出租车+”方式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方式与共享经济这种全新的形态存在着脱节问题。各部门对网约车平台使用行政约谈方式的工作效果不足,行政约谈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事实行为,无法引发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不具备明显的行政强制力。同时,约谈工具的运行通常都会在执法层次的底部被禁锢,无法与我国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网约车发展的精细化规制工具进行结合应用[4]。此外,行政约谈对网约车行业发展无法形成有力的行政威慑,很容易在实践过程中出现隐患问题。我国交通运输部曾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对部分网约车平台在被约谈时态度正确、承诺到位,约谈之后继续我行我素的行为进行了直白批评。由此不难发现,这种行政约谈的方法对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行业发展并不适用,并且这种方法容易引发我国行政权力对市场发展的过分干预,从而带来强弱极端发展的现象。现如今,我国有关网约车的行政监管和平台资质的界限划分不够明确,部分法律关系依旧处于模糊地带,在行政监管和平台资质的灰色区域存在着各种矛盾和纠纷,导致网约车司机和消费者不得不成为最终的受害方。

2.2司乘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作为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代表的网约车因为高效、便捷的优势受到了大众的认可,但网约车交织了多个主体,导致内部的法律关系变得十分复杂,在法律关系的认定责任、发展监管等方面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当前我国政府部门监管网络日常行业的工作最明显的问题是司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满足,劳务派遣公司、网约车平台对劳动关系方面认定事实存在着争论,网约车对司机的监管行为过于严苛,在乘客出现投诉后将会处以较高的薪资处罚,同时网约车司机没有享受高温补贴等合理补贴,网约车抽成方式不够明确等问题的存在忽视了司机本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来看,乘客在预约网约车的过程中,网约车平台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但部分企业却忽视了消费者个人权益信息的保护,容易出现消费者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这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都会带来极大威胁。

2.3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政府部门对网约车的发展、监管陆续出台了诸多规范文件,不过实际上除了《道路运输条例》有着位阶上的优势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内容较少。随着我国网约车行业的持续发展,必然会涉及消费者信息安全以及其他领域的问题,目前我国对网约车能够产生规制作用的法律法规数量相对较少,除了法律文件之外,一般都是以平台的监管作为支持。这种问题的长期存在将会导致网约车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监管缺失的问题变得越发明显。但目前我国的《道路运输条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发展进行规范,与网约车的行业发展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现象。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在监管网约车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体系发展项目不够完善,并且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导致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工作没有取得既定的效果。


3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政府监管对策

3.1监管方式的合理创新

自网约车诞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约车运营规模不断扩大,运营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我国政府部门要想形成对网约车行业的有效监管模式,同样需要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四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今后政府部门在监管网约车行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摒弃单一、传统的“出租车+”监管模式,需要以“互联网+”特征作为出发点,建立协作监管模式,将之前严格依赖事前制度审批的管理途径逐渐拓展,以网约车监管工作改革作为机遇,积极建立包括政府、企业、社会、民众在内的监管新路径,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专车,公民监管信用。政府部门需要在制定有关网约车监管标准的同时,监测网约车的市场运行并对最终的监管效果进行评估,网约车企业则需要对政府部门提出的各项法律标准贯彻落实并承担对应的职责,公民则需要对信用体系进行监督,实现在共享经济发展全新模式下,网约车行业的技术创新、利益平衡,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动态平衡、发展。

3.2强化司乘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网约车行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消费者始终面临着个人隐私泄露以及个人人身安全等多种问题,处于劣势地位,安全保障是我国政府部门今后网约车监管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不仅需要对车辆的监管标准、驾驶人的准入标准、信用等以制度和法律文件的形式给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网约车平台严格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做到消费者信息不泄露,同时需要允许用户对个人的存储数据信息适当进行清除。政府部门需要建立网约车黑名单制度,将那些曾经出现个人骚扰以及暴力行为的网络车驾驶员直接拉入黑名单,禁止其再次进入网约车市场,对消费者权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网约车服务人员需要严厉进行处理,并对网约车平台监管同步进行处罚。此外,政府部门需要维护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进行梳理,保证网约车司机可以在明确双方法律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进入行业之中[5]。网约车平台需要为司机购买相应的保险对驾驶人员的风险进行分担。网约车司机作为企业的雇员也需要享有高温补贴这一类的合理补贴,网约车平台需要将抽成方法逐步进行公开,维护司机的薪酬的公开性、合理性。

3.3监管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发展

作为我国共享经济持续发展催生的重要经济形态,网约车将社会上的闲散车辆与用户的真实需求有效结合。但考虑到部分网约车司机是兼职为主,网约车司机有自己从事的专业、职业,只是会在空闲时拉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将会产生冲突。我国政府部门需要对现行的有关网约车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形成全新的劳动契约,适应我国网约车专职和兼职司机并存的现象。政府部门需要结合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发展的具体状况,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网约车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积极提出可行的建议,确保有关网约车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变得越发科学,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此外,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发展下出现的全新业态,相关部门需要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其合法地位给出明确规定。相关部门需要对网约车运营服务过程和可能会出现的交通事故以及纠纷的责任认定以立法的方式给出明确的规定,实现对网约车行业发展的精细化监管。


4 结语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发展背景下出现的全新经济业态,能够实现社会现存闲散车辆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交通运行服务。但实际上,我国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形成的监管模式,与网约车行业发展存在着明显的脱节现象,这也导致我国网约车行业在监管中频繁出现问题。政府部门需要结合网约车在共享经济的影响下出现的全新特征建立协作监管模式,全面调动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力量,配合监管法律的精细化发展,在有效维护司机和乘客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发挥网约车在配置社会闲散资源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房立波,钟晓敏.网约车市场发展路径研究——基于内部竞争和政府监管的双重视角[J].财经论丛,2021(10):102-113.

[2]王宇.网约车行政监管困境及对策探究[J].经济师,2021(05):49-51.

[3]周星宇,门兆瑄.政府对网约车监管的问题以及路径研究[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1(01):39-40.

[4]付淑换,石岿然.媒体作用下网约车平台与政府协同治理的演化博弈研究[J].运筹与管理,2020,29(11):29-36.

[5]付淑换,石岿然.网约车行业监管困境的演化博弈分析及优化对策[J].经济问题,2019(12):8-15+51.